日本代孕中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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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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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long 2025-8-19 15: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子女身份

① 母子关系

在类似案例的接待型代孕中,代孕母亲A是实际生育者,而委托人妻子Y是拥有遗传关系的一方。因此,孩子C的生母要么是生育母亲A(生母),要么是Y(遗传母亲)。因此,A或Y都可能是C的合法母亲,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谁应该被视为合法母亲。关于这一点,如果适用日本法律,从儿童福利的角度来看,一些学派认为,有意成为父母的女性(预期母亲)应始终被视为合法母亲,而另一些学派则认为,每个案例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而,如上所述,生育代孕母亲A很有可能被视为合法母亲。因此,

下文我们将探讨委托人Y成为C合法母亲的程序。首先,如果代孕母亲A未婚,则必须办理终止亲子关系的手续后确认父亲身份(民法第779条),或者在法定父亲X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确立见下文②),办理收养手续(民法第795条)。办理完毕后,Y即成为C的法定母亲。其次,如果代孕母亲A已婚,C很可能是A的丈夫B所生的合法子女。因此,如果A在法定父亲X同意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确立见下文②),办理终止亲子关系的手续后,办理收养手续(民法第795条),Y即成为C的法定母亲。此外,如果代孕是自然流产,则客户妻子与代孕母亲所生孩子之间建立亲子关系的唯一途径是通过收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应理解为收养时养父母的本国法(《代孕法》第20条;但需注意第20条后半部分第1款的规定)。

② 父子关系

在代孕中,代孕母亲与男性客户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即使男性客户是遗传父亲,孩子与代孕母亲之间合法父子关系的建立也不构成问题。在涉及国际关系的案件中,例如本案,首要问题是确定适用法律。 《代孕法》第18条规定,非婚生父子关系的成立,适用父亲的本国法;非婚生父子关系的成立,适用承认孩子的父母一方的本国法;非婚生父子关系的成立,则可选择适用承认孩子的父母一方的本国法、承认孩子的父母一方的本国法以及承认孩子的父母一方的本国法。因此,我们现在将探讨客户X成为孩子C的合法父亲的程序。

代孕.jpeg

首先,非婚生父子关系的成立,会因代孕母亲A的未婚状态和已婚状态而有很大差异。如果代孕母亲A未婚,则不存在任何合法的父子关系,从而不会妨碍客户X承认亲子关系。在这种情况下,X必须根据《代孕法》第18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承认亲子关系。由于X是日本人,根据日本民法的规定,承认父亲身份后,成为C的合法父亲(民法第18条、第779条;但需注意第18条第2款)。另一方面,如果代孕妈妈A已婚,则C很可能被认定为A与其丈夫B的婚生子女。如果根据其中一方的代孕妈妈的国家法,孩子被认定为婚生子女,则C将被认定为该代孕妈妈夫妇的婚生子女(民法第17条)。因此,C是否被认定为婚生子女,将由A或B居住地(住所地)的法律决定。如果C被认定为A与B的婚生子女,则代孕妈妈的丈夫B可以提出亲子关系请求,委托人X可以承认亲子关系,X即为C的合法父亲(民法第18条、第7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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