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泰国,目前尚无针对不孕不育治疗的法律指南,不孕不育治疗既未被批准也未被禁止。根据泰国《民法典》和《商法典》,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为生育子女的女方,已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为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泰国民法典》和《商法典》第1546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不享有对子女的任何权利,即使DNA检测证明其为非婚生子女或父亲的姓名列在出生证明上。第1547条进一步规定,第1546条包含以下三个条件: • 证明非婚生子女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 • 向当地政府提出父亲权利索赔 • 法官将有依据就父亲的合法权利和责任作出裁决。 但是,即使向地方政府申请,也必须等到孩子七岁。而且,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可以申请的法院。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的父亲不能申请。
泰国《民法典》和《商法典》第1546条规定,“非婚生孩子的权利完全属于母亲,而不是孩子的父亲”,这完全排除了卵子捐赠者的父母权利。 泰国代孕协会认识到,泰国缺乏代孕立法引发了伦理和道德方面的担忧。为此,泰国内阁起草了一项法案,为代孕婴儿、代孕母亲以及寻求代孕的夫妇提供法律保护。该法案于2010年5月获得批准,成为第167/2553号辅助生殖技术法案。 1.接受不孕不育治疗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当一对夫妇难以自然受孕但又想使用代孕时,就会采用代孕。 • 代孕母亲不得是委托夫妇的父母或子女。 • 代孕母亲必须具有生育经验,如果已婚,则需要获得其配偶的许可。 这样就可以明确并减少代孕母亲及其家人要求父母权利的可能性。 无论泰国医疗机构提出何种主张,儿童保护法都将是指导原则。 2. 认可以下两种类型的代孕程序(第22条): • 放回代孕母亲子宫的受精卵必须是客户的精子和卵子。 • 放入代孕母亲子宫的受精卵的精子或卵子必须来自客户。 3.与代孕母亲的付款及合约,必须经由医疗评估机构,依照儿童保护法(第24条)的核准及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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