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克兰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出现一些确立外籍父母与代孕母亲所生子女之间存在家庭关系事实的案例。乍一看,无需通过法院来确立此类法律事实,因为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123条的规定,配偶双方已被视为通过ART代孕所生子女的正式父母。 然而,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德国、西班牙和英国,法律要求获得孩子出生国法院的判决,以确认家庭关系。如果没有法院判决,亲生父母就无法合法化他们与孩子的家庭关系,也无法在其国籍国进行登记。 根据乌克兰诉讼法的逻辑,此类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在单独的程序中审理。乌克兰《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了一系列具有法律意义并可在法庭上予以承认的事实。该清单并非排他性的,因此乌克兰法院也可以承认外国配偶与其在乌克兰由代孕母亲所生的亲生子女之间存在家庭关系的事实。 事实上,在法院判决登记册中,我们可以找到足够多的积极法院判决案例,这些判决毫无问题地确立了家庭关系的存在。然而,我们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有一些案例表明,法院错误地适用和/或解释立法规范,导致儿童和父母的权利受到侵犯。 例如,基辅索洛米扬斯基地方法院在第760/26991/19号案件中作出裁决,将法律事实认定申请退回给申请人(西班牙公民),理由是法官认为该案件中存在权利争议,该申请应根据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审理。考虑到案件材料中存在代孕母亲作为孩子父母同意申请人登记结婚的公证文件,以及代孕母亲对孩子不享有任何权利和债权的确认,法院的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上诉法院推翻了地区法院的上述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上诉法院指出,地区法院以案件中存在权利争议为由拒绝启动诉讼程序,并认为有必要在诉讼程序中考虑该申请,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儿童与申请人之间家庭关系事实的确立,与申请人之间或申请人与代孕母亲之间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无关,这一点已由代孕母亲的公证声明确认。乌克兰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其他确立此类事实的程序,而西班牙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儿童出生国有法院判决确认该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代孕所生儿童进行亲子关系登记。 因此,本案的审理已持续了10个多月。尽管《乌克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缩短了个案审理期限,但由于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工作量巨大,有关承认亲属关系的案件的审理时间可能长达3个月甚至更久。因此,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外籍配偶无法在其国籍国登记子女,也无法充分行使父母权利,这显然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并对乌克兰的整体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欧洲法院”)的判决中已经提出了使代孕母亲所生儿童的法律地位合法化的问题。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公约》第8条规定,如果预期父亲是亲生父亲,则国家立法应规定承认在国外代孕协议下出生的儿童与其亲生父亲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如果缺乏这种可能性,则构成对《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儿童享有的私人生活权的侵犯。 在Mennesson诉法国(第65192/11号)案的判决中,由于根据妊娠代孕协议在加利福尼亚州出生的两名儿童及其预期父母没有机会在法国获得他们之间在美国合法建立的亲子关系的承认,欧洲法院裁定这侵犯了儿童的私人生活尊重权(《公约》第8条)。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强调,尊重私人生活要求每个人都能够确立其人格的组成部分,包括亲属关系,这是一个人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欧洲法院认为,根据国外代孕安排所生的孩子与预期母亲之间的关系普遍且绝对缺乏获得承认的可能性,这与儿童的最大利益不相符,这至少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每一种情况进行审查。 2019年4月10日,欧洲法院应法国最高法院的请求,就在国内法中承认父母与根据妊娠代孕协议在国外出生的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事,准备了一份咨询意见。 欧洲法院在结论中指出,根据妊娠代孕协议在国外出生的儿童的私生活受到尊重的权利要求国家法律规定承认在国外正式签发的出生证明上注明的“合法母亲”与预期母亲之间的合法亲子关系的可能性。
|